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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武宜中路108号天豪大厦3#楼11楼
协会章程
常州市武进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常州市武进区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WU J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WJCIA。
第二条 本会是常武地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园林景观、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相关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参谋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立足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行业发展服务和为社会服务,促进武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本会的监督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武进区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武进区工商业联合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也接受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相关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武宜中路108号天豪大厦3#楼11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引导会员企业学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发展地方经济,建设美丽祖国;
(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投身光彩事业;
(三)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严格遵守行业规则,共同维护行业声誉;
(四)做好行业内代表人士参政议政工作,宣传表彰先进典型。
第七条 切实深化行业服务: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建议;
(二)开展行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整体素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加快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综合竞争力;
(四)积极推广建筑业科技进步,开展技术与管理人才培训,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五)组织信息交流,制订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六)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七)承接政府职能,协同政府部门组织开展行业技能竞赛、工程创优申报培训,服务企业争创区、市、省以及国家级行业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企业经理等荣誉奖项;
(八)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
凡常武地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园林景观、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及相关教育科研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行业组织。
(二)个人会员
常武地区建筑企事业单位以及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中热心建筑事业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坚持依法经营;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建筑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代表性。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考察审核后报理事会讨论通过,报武进区工商联备案;
(三)由理事会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并通过本会向有关政府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优先获得本会的相关服务;
(五)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本会组织工作实行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应到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换届大会五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推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候选人;
(四)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各种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人数1/3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和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构成,根据需要可专设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届中调整或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到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及各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本会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本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单位。名誉会长由上届会长担任,顾问单位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担任。顾问单位指导协会开展工作,参与研究协会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协助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本会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经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作出决议,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12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